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21)5号)要求,现将大连市2021年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大连市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推荐将组织两次申报工作,在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上半年市推荐截止到4月30日,下半年市推荐截止到10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采取线上方式,在省新型创新主体网上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进行申报(具体见附件2演示视频)。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0)45号)要求,企业在省新型创新主体网上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填报相关材料,上半年请企业在4月15日前完成网上资料填报,提交初审,下半年,请企业在10月15日前完成网上资料填报,提交初审,初审单位都为市科技局。

2.申报推荐。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调研了解申报企业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予以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上半年4月25日,下半年10月25日。市科技局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企业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予以推荐。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0)45号)要求,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公告。通过专评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进行公告。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已获得省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资格的企业,不需重新申报。

2.已获得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按时填报《新型创新主体统计表》,于每季度末20日前完成预计数据上报工作,雏鹰企业每年年底填报一次。未按时填报企业,将按《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0)45号),进行警示直至取消资格。

3.各单位要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培育工作影响力,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向市科技局报送一篇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附件:1.《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2.2021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网上申报演示视频

 

 

联系人:王延斌  39989881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