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实现雨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现将《梁山县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梁山县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在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是指基于海绵城市总体规划中排水分区的要求展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四条 梁山县城市管理局、住建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区域雨水排放规划、管理、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区域雨水排放管理以年径流总量控制为核心控制要求,并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研究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分解落实。
第六条 排水分区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划分。
区域的划分以排水分区为基础。排水分区主要基于排水主干管的汇水范围划分。
第七条 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应基于降雨、地形、城市下垫面等本底特征,利用数学模型工具开展雨水径流排放研究,科学合理确定和分解。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确定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的控制目标。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所在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并纳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降低。确需降低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补偿原年径流总量目标的技术措施,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将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审图机构要重点审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对应的相关工程设施的设计,并出具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径流量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 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程措施的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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