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跻身全国30强

发布日期:2019.01.04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做大做强建设、交通运输物流支柱产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我区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转型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我区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利用我区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发展的广阔空间和机遇,尽快扶持我区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做大做强。

2.目标任务。力争2017年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实现新突破,培育扶持2-3个建设施工企业升级,引进1-2家具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扶持3-5家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建设类企业产值力争2018年超过50亿元、2020年突破100亿元,道路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业务收入力争2018年超过10亿元、2020年突破30亿元。

二、多措并举,努力扶持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一)明确政策,吸引区外企业来我区登记注册

3.把引进建设及交通物流企业政策纳入滨海区招商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其中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按照物流服务类项目优惠政策和总部经济类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执行就高不就低政策,不重复兑现),对引进具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按照总部经济类项目优惠政策兑现。

4.对区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将工商、税务、统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5.对引进区外具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3A级物流企业、在滨海注册的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道路运输独立法人企业,抵顶部门、单位的招商任务。

(二)鼓励做大做强现有企业

6.积极培育扶持我区现有民营建筑及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鉴于我区目前民营企业资质低、规模小,承揽业务受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与省、市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帮助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尽快升级,年内争取培育扶持2-3家建设施工企业升级;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助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做好特殊事项的审批。鼓励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个人联合组建规模企业;年内争取筛选、扶持3-5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重点发展。

7.推进区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嫁接。鉴于目前我区国有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及道路运输企业的业务局限,可帮助其与区内有资质的民营施工企业、民营交通运输物流企业进行嫁接,主要采取投资入股、收购兼并、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对于嫁接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方案及申请,开发区将给于减免或补助。

(三)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8.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区内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年入库税金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年入库税金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9.激励企业资质晋级。对新升级的区内特级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升级的区内一级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升级的区内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晋级按照《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试行)》等相关政策执行。

(三)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对区内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获得的发明专利、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按照《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试行)》等相关政策执行。

11.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对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引进、培养的人才按照《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试行)》等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金融扶持

12.加强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创新信贷品种,积极拓展建筑业企业贷款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座谈会,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推动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发展工作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统揽抓总,分别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修编全区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并落实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发展的具体措施,督促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从登记注册环节做好引导,确保新设立注册企业具备独立法人;对公共项目、国资项目的招标优先选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区内重点扶持企业;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工程项目,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及其结算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开工项目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情况。交通部门、市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运输车辆的稽查,引导滨海企业、项目选用区内的交通运输队伍。

(三)严格结算监管。对公共项目、国资项目非滨海区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单位将其办理预缴税款作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规定办理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不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监督验收;非滨海区交通运输企业承担的业务,财政不予付款。

(四)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发展的奖励与扶持。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别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四、附则

1.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或近3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对同时享受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